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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5-15 00:00:00

云财采决[2018]1

云梦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梦宾馆:

你单位2017年实施的“大院刷黑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我单位备案,也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于2017217日直接与由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交由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合同价款63.0384万元,于2017218日开工建设,2017227日全部完工。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 云梦宾馆大院刷黑工程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云梦县发改局关于云梦宾馆大院刷黑工程立项的批复、云梦宾馆大院刷黑工程合同书、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

2018年330日你单位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梦县财政局

2018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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