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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5-23 00:00:00

恩市财罚〔2018〕0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恩施市盛家坝乡龙洞河村委会

          址:恩施市盛家坝乡龙洞河村

 

经查,你单位于2017221日组织的“恩施市盛家坝乡2017年度盖顶至香子台公路改扩建工程”采购项目。为解决李良柱信访问题,该工程项目修建完工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采购政策”。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对以上处罚,本机关将一并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18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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