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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5-28 00:00:00

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建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收到江夏区纪委“关于委托区政府采购办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认定的函”及其附件,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库”于2018年1月16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经审核有13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2月7日进行开标。按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排名,取前五名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经核实,江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于2018420日向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北建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的函”,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现已暂停。

二、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第3条 投标人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采购人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

(二)、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第4条 如投标人地址不在武汉的,须在武汉设有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并提供分支机构证明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采购人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七款之规定。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第5条 投标人具有自2014年以来承接过湖北省发改委或武汉市发改委或武汉市各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评估(评审)业绩(提供评估(评审)报告)”,采购人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

(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三条 、 第四条、第五条 要求,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项规定1、投标人2014年至今承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业绩,估算投资额3千万以下的咨询评估项目每个0.5分…10亿以上每个4分,此项累计最高8分;2、投标人2014年至今承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业绩,估算投资额3千万-1亿每个0.5分…10亿以上每个3分,此项累计最高4分”。采购人以特定行政区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之规定。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江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以下处理意见:决定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若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8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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