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李丽波
身份证号:422428196303105148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8号
本机关对当事人参加武汉市水务局全市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修编项目(项目编号:HBZC-CG-2018-Z003)的评审情况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具体事实
本机关查明,2018年5月4日,你作为武汉市水务局“全市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修编项目”(项目编号:HBZC-CG-2018-Z003)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评审专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积极配合表现,本机关决定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