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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7-03 00:00:00

                              天财罚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云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为军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西路063号

我局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在参加天门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实训设备项目(项目编号TMZFC-2018-004)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之你公司(天财罚告字〔2018〕2号),2018年6月2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申辩材料,经审查,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局不予采纳,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1、你公司投标文件的页脚名称和地址与湖南合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页脚名称和地址相同。

2、你公司与湖南合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不同品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部分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表述完全一致。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为证。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行政处罚决定

1、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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