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财函〔2018〕79
当事人: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
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炜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于2018年2月8日,参加了“十堰市第一中学委托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学生公寓床项目”(项目编号SYGPC18007)政府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审,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无正当理由放弃该次成交结果,此种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本机关在2018年5月21日已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给予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