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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7-27 00:00:00

十堰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财函〔201879

 

当事人: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

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36

法定代表人:高鹏炜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于201828日,参加了“十堰市第一中学委托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学生公寓床项目”(项目编号SYGPC18007)政府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审,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张湾区浙江路优卓办公家具销售部。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无正当理由放弃该次成交结果,此种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本机关在2018521日已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给予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2018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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