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9〕286号)要求,现将市直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直各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统计、报送、公开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清理结果。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清理工作,报送、公开本单位清理结果。
二、重点清理的问题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预算单位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9月29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清理与纠正方式
各预算单位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清理结果报送
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中新增“湖北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填报专栏,供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清理情况。
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9年9月30日前登陆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填报清理情况,2019年10月9日前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寄送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五、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公开的清理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可书面向市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对收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要重点核查。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