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有关的事项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作出比告知的处罚更重的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罚态度款”。
二、告知的时间
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少于7天履行告知程序。
三、告知的方式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四、严格处罚
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五、依法公开处罚结果
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建始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