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财采发〔2020〕5号
市财政局 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在市直范围内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开展,运作模式参照《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执行。
二、宜昌市财政局依托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市级“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报备,填写《宜昌市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机构备案表》,前期已与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四家银行应按该表重新报备。
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财政部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告、账户变更核准、资金支付等工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
四、中小微企业登录“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进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主页面地图中双击“宜昌市”,跳转至“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融资平台”注册成功后,登录到系统,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由金融机构核定预授信额度,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发起融资申请。金融机构核对真实性并进行审查,达成融资意向后开设融资回款账户,待合同融资确认后发放贷款。履约验收任务完成后,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至锁定的回款账户。市经信局负责市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项的宣传、推介及培训工作。
五、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自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开展业务。中小微企业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
六、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开辟“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专栏,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和融资指南。各代理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提供“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访问入口(http://61.136.144.197:9999/),在中标(成交)信息中公告供应商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
宜昌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