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远财采[2020]62号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我县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及采购行为,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主管预算单位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落实。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县财政局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对该采购方式公示。
二、关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三、相关责任及要求。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与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远安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