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远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远政办〔2016〕62号)文件相关要求,县财政局对原印发的《远安县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远财采〔2016〕9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后的《远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远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远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