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财函[2020]424号
州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文件要求,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提升采购绩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采购意向由州直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二、公开渠道
各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公开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意向。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公开内容并进行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除外)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愿进行公开的,可比照执行。
四、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六、公开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七、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安排部署,督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如遇采购意向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作为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纳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恩施州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