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要求,现就我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三、具体支持措施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二)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
(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积极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与金融信贷信息的共享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建始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