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财发〔2021〕52号
夷陵区财政局
关于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试验区财政分局、龙泉镇财政经管局,区直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的要求,现将我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培训,学习《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政策问题解答,吃透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与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对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具体预留采购份额;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落实价格评审优惠。同时,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自2022年起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按要求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对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面向中小企业设置的采购包及具体金额。
三、强化日常监督
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的预留份额,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附件3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区财政局归口股室汇总后报采购股,次年1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份额实际完成情况,将附件4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区财政局归口股室汇总后报采购股,并按要求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制作、组织评审环节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区财政局将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范围,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四、本通知即日起施行,《夷陵区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夷财发〔20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
2.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
3.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
比例计划表
4.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
比例完成表
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