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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03-3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鄂广财采投【202101号

 

 投诉人:武汉益英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守广  电话:15102797778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开发区雄楚大街938号洪福家园2-1001 

 被投诉人:

1、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永阳大道40号

联系人:付春红     电话:13409635022

2、广水市教育技术装备站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西政街29号

联系人:胡北洲     电话:0722-6233373

  一、基本情况

武汉益英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参加广水市义务教育学校图书采购项目(一包)(采购项目编号:HBXLZ2020-ZB014)招标。招标文件公告发出后,武汉益英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教育技术装备站,并要求我局对此项目采购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27日,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认定武汉益英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对该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针对要求提供的全部清单内的104品种的样书为不合理限制条款”的认定。

本项目中采购的图书,供应商所投标的物不具有唯一性,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样品是评标委员会对图书内容、质量、适读性进行直观综合评定的依据,确定供应商投标标的物的质量的重要标准。投标样品在市面上均可采购到,易提供,针对全部供应商是公正、公平的,不存在限制的不合理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此项投诉不成立

2、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刻意模糊处理采购需求,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合理要求即把出版年限、名师点评作为扣分项,此项要求不合理”的认定。

此项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水市财政局

202128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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