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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 2013-08-13 00:00:00

武汉市财政局文件

武财采〔201326


      

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继续实行

定点采购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继续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公务印刷、公务车辆维修及保险的定点采购工作,规范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强化各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市直单位的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公开招标重新确定了我市2013年度政府采购公务印刷、公务车辆维修及保险服务供应商(名单见附件1、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公务印刷、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服务,继续实行定点采购。市直单位可根据地域位置、价格、服务质量及承接范围等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优惠价格、工时定额标准见附件4、5、6,服务承诺见附件7、8)。定点服务供应商仅限于文中公布的经营地址,不包括其连锁经营或其他合作经营单位。

    涉密文件的印刷,依照保密工作部门规定办理。一次性印刷2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不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另行组织政府采购。

    驻地在新城区的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确因距离定点供应商较远的,须经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就近选择区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进行维修。

    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市级定点供应商确实无法提供修理服务的,市直单位应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报修证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二、执行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市直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三、定点采购价格

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市直各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服务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市直单位公务车辆投保保险费按各保险公司现行基准保费七折结算。交通强制保险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辆维修定点服务供应商收费项目及费用结算标准应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办规定执行(车辆维修结算单见附件9)。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综合差率的收取参照文中公布标准,各定点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审核结算单并查验发票背书的定点服务专用章。市直单位公务印刷、车辆维修及保险服务采购资金结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监督管理

    市政府采购办依法对市直单位公务印刷、车辆维修及保险定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定点供应商实行“综合考评、违规淘汰、动态管理”。各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建立定点采购服务台帐,按时上报定点采购统计报表(见附件10、11、12),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在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承诺,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各单位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填写《武汉市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投诉表》(见附件13),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市直单位定点服务业务;

2.不按协议规定或超范围提供服务;

3.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劣质材料;

4.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5.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

    6.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结算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费用结算时违规处理与维修、印刷项目无关的费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投诉事项一经市政府采购办核查属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市政府采购办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监督投诉电话(传真):027-8573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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