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除协议供货方式外,以下批量或单价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序号 | 品目分类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注 |
一 |
| 货物类 | 协议供货除外,批量或单价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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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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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10101 | 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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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10102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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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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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2030601 | 小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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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2030602 | 大中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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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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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02030708 | 警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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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02030715 | 通讯指挥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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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02030718 | 医疗车 | 包括救护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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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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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02030705 | 工程作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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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020301 |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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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0203072702 | 洒水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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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0203072703 | 街道清洗清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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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A0203072701 | 垃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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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A02030799 | 其他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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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020309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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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0331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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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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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协议供货 |
17. | A020102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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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A02010508 | 移动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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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协议供货 |
20.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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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A02010803 | 应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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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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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020201 | 复印机 | 协议供货 |
23. | A020202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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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A020203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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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A020208 | 刻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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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A02020901 | 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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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A02021001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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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A0204 | 图书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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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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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A020504 | 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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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A02051228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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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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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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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A020601 | 电机 | 包括发电机 |
33. | A02060615 | 电源设备 | 包括不间断电源(UPS) |
34. | A020618 | 生活用电气 | 其中空调机为协议供货 |
35.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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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A0208 | 通信设备 |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传真通信设备等 |
37. | A0209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包括视频监控设备、音频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 |
38. | A0210 | 仪器仪表 | 包括检测监测专用设备 |
39. | A0309 | 工程机械 | 包括工程起重机械等 |
40. | A03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包括园林机械等 |
41. | A0318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包括照排设备等 |
42. | A0320 | 医疗设备 | 不含卫生部门的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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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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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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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A032504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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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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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A033410 | 测绘专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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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不含教育部门(市属高校)教育专用仪器 |
47. | A0324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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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A0335 | 文艺设备 | 包括乐器、舞台设备等 |
49. | A0336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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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A0501 | 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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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A06 | 家具用具 |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课桌椅等,其中:办公家具为协议供货。 |
52. | A0703 | 被服装备 | 包括制服 |
53. | A0901 |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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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工程类 |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
54. | B01 | 建筑物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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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B02 | 构筑物施工 | 含长距离管道、通信和电力线路(电缆)铺设、公共设施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等 |
56. | B06 | 建筑安装工程 | 包括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子工程安装等 |
57. | B07 | 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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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B08 | 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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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B99 | 其他建筑工程 | 包括人防工程、消防工程 |
三 |
| 服务类 | 协议供货除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
60. | C0201 | 软件开发服务 | 包括基础软件开发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等 |
61. | C0206 | 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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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C0503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协议供货 |
63. | C0601 | 会议服务 | 协议供货(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 |
64. | C0602 | 展览服务 | 包括综合博览会服务、专业博览会服务 |
65. | C0801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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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C0802 | 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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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C0803 | 审计服务 | 其中:报表审计为协议供货 |
68. | C0804 | 税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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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协议供货 |
70. | C0806 | 广告服务 | 包括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代理服务等 |
71. | C0807 |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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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C0808 |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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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C0809 | 职业中介服务 | 包括职业介绍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等 |
74. | C13 |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等 |
75. | C18 | 教育服务 | 包括成人初等教育服务、职工初等教育服务、技术技能教育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等 |
76.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协议供货 |
77. | C10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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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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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C1504 | 保险服务 | 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协议供货) |
80. | C19 |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 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收容、收养、社会救济、就业指导服务等 |
81. | C2003 | 文化艺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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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C2004 | 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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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批量或单价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
部门 | 品目编码 | 品目名称 | 说明 |
公安局 | A032507 | 警械设备 | 包括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警棍,手铐,脚镣,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约束装备,警绳,勤务装具,警械专用柜,催泪喷射器,防暴射网器 |
A0703 | 被服装具 | 被服,制服,被服附件,室外装具 | |
A032503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音视频图像装备 | |
卫生局 | A0320 | 医疗设备 | 包括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医用光学仪器,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医用内窥镜,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中医器械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线设备,医用X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高级射线设备,核医学设备,医用射线防护材料和设备,医用射线监检测设备及用具,临床检验设备,药房设备及器具,体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功能辅助装置,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医用低温、冷疗设备,生物制品及检测试剂,计划生育设备 |
水务局 | B0209 | 水利工程施工 | 包括疏浚工程施工,堤坝工程施工,山洪防御工程施工,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
B021303 | 市内供水管道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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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1605 |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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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江汉大学 | 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包括教学数学专用仪器,演示计量仪器,教学用力学仪器,教学用光学仪器,教学用原子物理及核物理仪器,教学用电磁学实验仪器,教学用电子学实验仪器,教学用空气动力学实验仪器,教学用天文气象实验仪器,教学用航空、航天、航海实验仪器,教学用机电实验仪器,教学用声学仪器,教学用热学仪器,教学用心理学仪器,教学用化学分析及化工仪器,教学用生理仪器,教学用地理仪器,电教仪器,教学用技术基础课仪器,教学用计算机示教仪器,其他教学专用仪器,书籍、课本 |
公安消防局 | A032501 | 消防设备 | 包括消防灭火设备,逃生避难设备,消防侦检设备,抢险救援设备,消防人员防护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消防产品现场检测设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消防安全检测设备,消防车 |
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
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
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以下范围实行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批量或者单项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批量或者单项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采购金额在20—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分散采购项目实行事后监督。
批量或单价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属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计划,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四、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批量或者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含分散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论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还是按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要求自行组织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预算调整。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三) 采购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大部分预留用于工业名优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四)切实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比重,我市从2013年起新增公共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13项。包括展览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市场调查及民意测验服务、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体育服务等。
六、有关事项
(一)物业管理、运行维护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合同服务期最长可至3年,服务期内服务合同期限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在服务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水电费、通讯费、供暖供气费、邮政投递、通讯管网续租、房屋购置和租赁等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计划,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项目,可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计划。
七、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八、
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