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十堰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的公告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承保商业保险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已运行3年。为了不中断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未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前,先执行原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延续时间为2016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延续期内经办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联系人:王久菊
联系电话:1800728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