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上注册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办采〔2017〕114号)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评审专家的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审专家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行业协会出具具有中级或者高级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五)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记录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七)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客观、公正的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的相关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注册及审核
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入库的制度。申请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ubei.gov.cn)“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入口,在线注册填报相关信息、下载相关附件、签字后,扫描上传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
(三)个人简历;
(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未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协会出具具有中级或者高级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身份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网上登记注册成功后,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对其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退回。审核结果将以短信方式通知。
此通知常年有效。咨询电话:0714-6208323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