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财采发〔2019〕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襄政发〔2018〕2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或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