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财采发〔2019〕18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咸宁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4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发现评审专家有财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将书面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湖北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建立信用管理台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文件规定支付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主动向相关预算单位、高校院所宣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政策,不断充实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
2019年1月21日
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