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鄂广财采投【2021】02号
投诉人: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红梅 电话:15202793204
地址:沐阳县松江路“中国沐阳国际图书城”市场四楼A1-A7
被投诉人:
1、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永阳大道40号
联系人:付春红 电话:13409635022
2、广水市教育技术装备站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西政街29号
联系人:胡北洲 电话:0722-6233373
一、基本情况
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参加广水市义务教育学校图书采购项目(二包)(采购项目编号:HBXLZ2020-ZB014)招标。招标文件公告发出后,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向代理机构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湖北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教育技术装备站,并要求我局对此项目采购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2月7日,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认定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对该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针对“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样书数量较多共计1939册,且根据采购人公布的书目清单,已经有明确描述。在之前的质疑中,代理公司回复此项是供货能力的一种体现,且选择挂网到开标时间,在年关物流停运、公司放假的特殊时期。这样的非常规操作我公司认为并不能体现公司实际的供货能力。由于凭书面方式已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我公司认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同时要求带样书是不合理的限制因素”的认定。
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样品是评标委员会对图书内容、质量、适读性进行直观综合评定的依据,确定供应商投标标的物的质量的重要标准。提供样品针对全部供应商是公正、公平的,不存在限制的不合理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采购需求有问题,自相矛盾”
出版时间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为评审因素,
此项投诉不成立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水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