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人行远安县支行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远财采〔2021〕28号
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原则。县财政局、人行远安县支行、县科技经信局积极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自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开展业务。中小微企业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
二、职责分工
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先线下再线上”的方式稳步推进“政采贷”业务。县财政局依托县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人行远安县支行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县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项的宣传、推介及培训工作。
各预算单位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公告、履约验收、账户变更核准、资金支付等工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
县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开辟“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专栏,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和融资指南。各代理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在中标(成交)信息中公告供应商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操作步骤
(一)金融机构备案。
县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共享。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报备,填写《远安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机构备案表》。
(二)企业融资申请。
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行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由金融机构核定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三)机构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对,双方达成融资意向,根据授信额度共同约定贷款额度,开设融资回款账户,待合同融资确认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四)资金回款还贷。
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任务后,按融资合同约定办理还贷手续,预算单位(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锁定的回款账户。
附件1:远安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机构备案表
附件2: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远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远安县支行
远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