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8:29:0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藏财综字[2016]33号

区直各部门,各地(市)财政局: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改革决策。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仍存在意识不强、进展缓慢、资金规模小、承接主体发育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请区直各部门、各地(市)从实际出发,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领域

区直各部门、各地(市)要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扩面”工作,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覆盖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重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交通运输、劳动就业服务、社区事务、社工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三农”服务、环卫保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部门自身运转所需服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纳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按要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覆盖面要达到本级政府一级预算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2018年在全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本部门、本地(市)项目资金总额(不含基本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2017年不得低于10%。

三、工作任务

(一)申报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2017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附样本),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预算单位。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一是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成本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二是区直各部门、各地(市)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于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口处(室)和综合处。三是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自治区财政厅统计汇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并对区直各部门、各地(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较好的区直部门、地(市)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中给予倾斜。

(三)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对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偏离等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民政、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地(市)要把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培训宣传。各地(市)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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