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5〕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区情,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放开市场准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凡社会能办好的服务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项目开展购买“三核查”“两评估”服务、教育系统城市“三包餐”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试点项目。
“十三五”期间,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西藏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在全区逐步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意见实施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四)技术性服务;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六)劳动性服务;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购买方式和程序
(一)购买计划。
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填报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和相应业务处(室)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标,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二)组织购买。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一律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及最终绩效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六、购买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资金与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全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模。
(二)明确工作职责。
1.购买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2.承接主体应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授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
3.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时核定并反馈购买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4.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6.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过程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事务,参与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8.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通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
(三)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能力。
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求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修订范围。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四)扶持承接主体规模发展。
在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组织作用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整体能力。
(五)加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围绕公共服务绩效的目标制订、服务提供、日常监管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报购买服务计划及选择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购买主体在制定年度购买计划时,对每一个具体项目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和量化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完毕,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对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和保障,要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工作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社会购买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本意见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5年2月10日
附件
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邓 小 刚 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
副 组 长:叶 银 川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唐 明 英 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郎 福 宽 财政厅厅长
格桑仁青 民政厅厅长
成 员:薛 志 强 编办副主任
马 菁 林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曲 扎 财政厅副厅长
马 相 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拉 巴 审计厅厅长
江 娟 民政厅副厅长
格桑次仁 国税局副局长
郭 乃 雄 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曲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