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注重绩效原则。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开放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2014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通过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省直部门和市、县(区)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规范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的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与志愿者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青少年事务、未成年保护、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的处理行业投诉,技术服务事项的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的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其他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制定购买目录。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省财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坚持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根据投入和产出效果,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五)规范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按照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批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对批准的购买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购买。购买主体应按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严禁转包等内容。
(六)完善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多元化的购买形式。
(七)严格资金管理。 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八)加强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管理。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第三方评审。坚持过程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确保评审工作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履职考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发展壮大社会力量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二)培育壮大社会力量。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阶段,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力量。
(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各级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鼓励事业单位转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过程中,制定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衔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转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把政府购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新增公共服务资源时,创新管理模式,激发社会活力,给社会力量留置合理空间。要围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做好计划审核、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厘清政府职责范围,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衔接。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过程的监督,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全程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政府购买目录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制度,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立体多元的监督体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对省政府已经确定的试点领域、行业的试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不在省政府确定试点项目范围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根据自身履职需要,自行选择项目开展试点工作。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