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综〔201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服务意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底,实现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分类范围和定位
(一)范围。
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二)定位。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的,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3.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5.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保障措施
(一)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二)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三)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具体实施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四)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操作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购买主体应当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等,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
(二)审核购买预算。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按部门预算的下达程序下达给相关部门执行。
(三)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7〕29号)等相关规定,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等,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绩效信息公开。
(四)实施购买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批准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六)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七)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八)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各部门明确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
(二)逐步推进阶段。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底前。
(三)总结经验阶段。进行改革经验总结,完成本方案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时间要求:2020年12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切实形成改革合力。
(二)坚持稳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同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三)加强调研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