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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6:35: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20〕45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改进公共服务供给。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实质,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坚持不懈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确保将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一)严格界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货物、工程以及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等用工等均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购买主体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能及履职要求,按照规定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四)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一)改革预算编列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即将项目的经费预算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审核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合理编制项目所需支出预算。自治区本级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基础上,逐年扩大行政主管部门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实施范围;市县可参照自治区本级的做法改革部门预算编列方式。

(二)推进项目绩效管理。自治区本级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时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和项目同步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绩效目标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

(三)完善部门指导目录。区直各部门在2020年底前完成制定自治区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部门不得自行修订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四)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区直各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职责,充分了解市场相关服务提供情况,对本部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职责内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细化适宜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并按类别归类,明确哪些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并逐步推行向市场购买提升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市县、各部门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实施购买,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事项进行排查和整改。民政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信用等监管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开展督导调研。

四、积极推进其他相关工作

(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自治区财政厅要组织各市县财政部门对《办法》进行专题培训;各市县、各部门也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对《办法》的理解和认识。

(二)做好典型案例挖掘和政策宣传。各市县、各区直部门要对所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深挖塑造,形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政策。各市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本级的做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市财政部门、区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于2020年9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及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类梳理统计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数据,于每年7月10日前、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5〕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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