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
(一)合理安排购买服务资金。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二)规范购买服务适用范围。按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三)完善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格购买服务执行管理
(一)严格经费预算约束。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单位和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
(二)强化执行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三、加大购买服务监管力度
(一)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纳入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范围,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预算管理理念贯穿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三)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