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6:09:15

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黔财采〔2014〕20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市财政局,威宁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规范购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编审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购买计划及购买项目核定汇总后,及时结果反馈给购买主体。

二、确定购买方式

对具有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三、委托代理购买

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购买主体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公开购买信息

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包括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内容的采购信息。

五、组织购买评审

对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服务项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起草评审报告,依法向购买主体推荐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候选名单。

对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购买。

六、公告确定结果

评审工作结束后,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代理机构根据购买主体依法确定的结果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并向承接主体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购买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对通过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也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考评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履约管理与验收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九、支付购买资金

承接主体根据履约验收情况以及购买合同的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资金。

附件: 1、招标采购方式购买流程图。

2、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购买流程图。

3、询价采购方式购买流程图。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流程图。

5、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购买流程图。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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