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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6:05: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16〕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指导各市、县(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创新棚改工作的重要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棚改,对于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棚改资金供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对推动棚改工作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对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推动棚改工作注入新的动力。

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从2016年起,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各市、县(区)要主动适应棚改融资新模式,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体制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不断拓展融资新领域,为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棚改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计划,按照政府主导、量力而行,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突出棚改工作改善民生和拉动投资属性,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三、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步骤

(一)界定购买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棚改规划和计划、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具体项目和界定范围,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1、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4、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

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土地平整、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居民“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实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6、2015年以前已经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不完备的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二)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承担棚改职责、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项目后,应及时授权相关工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三)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预算编制和报批工作:

1、根据政府授权,购买主体依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编制未来3-5年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2、购买主体应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经费需求,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确定的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实施计划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预算和中长期预算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4、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四)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棚改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科学确定棚改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方式;因实际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确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前提下,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五)优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原则上承接主体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六)签订购买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1、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法》,详细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避合同风险。

2、购买主体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免收公示费用。

(七)支持申请贷款。承接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改贷款,购买主体应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承接主体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

四、大力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利用政府债券支持。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债券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定的限额内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财政贴息支持。加强财政对棚改资金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棚改项目贷款,可按财政部规定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推进部门职能转变,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科学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有序组织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棚改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对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推进棚改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内容纳入政府采购指导性目录,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购买服务预算审核和核准,并承担偿贷资金的组织及支付。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加强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事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提请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数量和工程质量,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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