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印发于2018年。实际执行过程中,收到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等)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持续优化该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黑龙江省财政厅拟修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面向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负面清单的禁用类别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资格条件的禁用内容包括3项,具体为: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评审因素的禁用内容包括20项,具体为: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等等。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禁用内容包括10项,具体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等等。
根据《通知》,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于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其依据及理由发送至hljszfcgb@163.com。
以下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