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有关要求,为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
附件2:《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
附件3:《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参考文本》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规范。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公开信息”原则。
规范流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按时完成任务。
全程监管。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公开信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项目编审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四条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先由购买主体依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组织审定。
第六条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实施购买
第八条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
第九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购买主体应明确具体购买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形成实施方案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绩效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的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及时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跟踪。
指导本系统其他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立项指导、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由财政和购买主体分别通过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和各购买主体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面向社会公开。
各市财政部门参照省级确定本地区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购买服务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事前信息公开。
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财政部门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具体实施目录等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公布后30日内,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其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告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中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告购买结果、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后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多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网络媒体关切问题;按规定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追加资金,本着应买尽买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