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豫财综〔2015〕12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精神,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社会发展活力。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力量。支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等问题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地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要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基础性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要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
二、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要通过孵化培育、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公共场所等方式,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筹资和社会服务等能力。要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政策支持、财政扶持、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示范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统筹考虑。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募集资金参与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登记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确定相关购买服务事项时,应注重与预算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管理机制
(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按时参加年检;近三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取得优先资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供购买主体审查: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特点规定社会组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
(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四、切实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目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促进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适应本地的、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体系。要及时披露、公开信息,鼓励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