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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4:55:09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综〔2017〕14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x

2017年3月8日


附 件

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价,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应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和评价办法实施,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绩效评价,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二)公平公正。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意见应保持独立,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公众参与。以受益群体满意度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依法对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购买主体实施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对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二)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二)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四)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

(五)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七)需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和工期控制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及标准值;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设置,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还应针对具体评价对象的特点,设置具体的个性指标,同时,赋予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权重分值,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价小组。项目评价小组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代表、专家等组成。

(二)制定评价方案。项目评价小组对评价范围、评价标准等进行研究分析,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对拟评价项目的完成时间、费用支付方式、完成效果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开展项目评价。项目完成后或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评价方案,由服务承接主体提出自评报告。项目评价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财政资金审计等方式进行评价。

(四)出具评价报告。项目评价小组根据绩效评价内容经综合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提交的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设立依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预决算情况、预期效益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评价小组出具的书面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报告、受益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及项目终结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承接主体进行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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