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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4:34:19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民规〔2017〕13号

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精神,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支持我省社会组织快速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具体规范

(一)明确政府购买主体范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明确社会组织承接主体资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7.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上述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明确购买服务重点领域和项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鼓励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服务项目。要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二)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多种有效方式。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并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三)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项目建设,提升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功能,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实现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公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各级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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