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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7 14:31:18

关于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发〔2016〕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按照省政府第十二次专题会议要求,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国开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联合起草了《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6年4月18日


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精神,为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级人民政府在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过程中,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可授权财政、住房保障、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依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省龙财公司作为省级信贷承接主体,市县政府(购买主体)可通过履行法定程序,与省龙财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的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 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和购买程序

(一)购买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或住房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 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的内容发布信息。

3. 确定购买方式。各级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

4.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 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6. 保证资金到位。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及调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备案地方政府制定的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二)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三)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负责指导各地顺利开展棚户区改造贷款前期工作;积极与总行沟通,争取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模式;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在审慎测算、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融资贷款工作;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为符合条件的棚改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服务。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或暂行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本地区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采用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或货币化安置的,须制定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工作管理办法;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力量提供服务资格;出具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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