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各单位要重点解决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模糊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区或特殊行业领域,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要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二、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将六类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方式实施的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要重点解决好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泛化问题,避免政府行为出现“越位”,购买政府职责范围之外的服务事项,或者将应由政府直接履职承担的事务外包,不履行工作责任。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禁止混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三、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新修订的《办法》,为指导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各级财政、财务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政策、准确运用执行政策,切实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作用。
(二)及时编制和公开指导性目录。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服务范围调整等情况,及时编制和调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编制指导性目录具体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6〕84号)执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
(三)加强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省直各部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要在部门预算中准确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附件: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6〕84号)
3.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直部门及其代码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