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录的函》(财建函[2018]37 号),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说明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 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 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 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行政机关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中 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 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 《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 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 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财务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