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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三个明确”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网站 网络转载 2021-04-25 17:11:34

为全面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落实《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推进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为抓手,“三个明确”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

一、明确信用评价方式、类别。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

二、明确信用评价内容、节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情况、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启。

三、明确信用评价渠道、时间。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评价子系统”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展。

诚实守信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支柱和基石。通过开展诚信评价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构建我市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助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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