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服务保障:
1.公共文化服务
(1)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
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2)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
(3)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
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广电总局。
(4)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
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广电总局。
(5)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中央宣传部。
(6)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
(7)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
2.公共体育服务
(8)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体育总局。
(9)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