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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优军服务保障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3 14:56:13

优军服务保障:

1.优军优抚服务

(1)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部。

(2)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部。

(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

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退役军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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