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有所医:
1.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
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1亿人、糖尿病患
者约3500万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
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1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1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1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2.医疗保险服务
(1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
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
3.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1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450元;独生
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3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00元、300元、2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