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产品既属节能产品,又属环境标志产品,应如何享受优惠?在实践中,有的规定只能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有的规定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到底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呢?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落实《政府采购法》,按照《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推行的两个不同类型的产品。
在评审时分别给予优惠,符合《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的规定。但是,鉴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目前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在实践中,财政部门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规定。
所以说,只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还是两项优先采购优惠可以累加?取决于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没有规定,招标文件中就要进行明确规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