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救济途径,也是维权途径。做好政府采购的质疑答复工作,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质疑答复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提出质疑、答复质疑和质疑处理三方面对质疑答复工作予以明确。
明确何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质疑应实名
根据《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依法获取是指按照法定采购公告中要求的方式获取。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和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
《通知》要求,提起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必须有明确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质疑事项是指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明确相关事项。相关请求是指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评审,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等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解释,而实名质疑可以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方便找到质疑答复相对人。
《通知》强调,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且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编制,且必须依法进行签字盖章。“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一是事实依据,证明采购活动存在某种违法情形的证据和证明质疑供应商事实成立的证据;二是法律依据,即采购活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建立质疑论证会机制 相关主体有陈述申辩权
建立质疑论证会制度,是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质疑回复工作的一大亮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保障质疑答复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各方当事人召开“质疑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论证会”过程记录材料一并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
《通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范围及权限事项也做了强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并在其委托的事项中明确质疑答复项的范围及权限。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未影响中标结果 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对于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者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均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分情况处理。
一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 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