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权利救济/法定途径/质疑投诉/举报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Z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X公司就“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7月4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20日,举报人提出质疑。7月23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31日,代理机构X公司答复质疑。8月22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8月31日,举报人第二次提出质疑;9月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并发布第1、3、9、12包废标公告。9月7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第2、4-8、10、11包中标公告及第二次招标公告,第二次答复质疑。9月18日,举报人第三次提出质疑。9月27日,代理机构X公司第三次答复质疑。9月28日,第1、3、9、12包开标、评标。9月29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第1、3、9包中标公告及第12包废标公告。
11月15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于7月20日提出的质疑。2.代理机构X公司9月7日、27日出具的《质疑回复函》存在答非所问等问题。3.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4.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与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Z研究所称:1.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和排他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2.其不存在“控标”“恶意串通”等行为。
代理机构X公司称:1.其于7月31日书面答复了质疑,并发送至举报人邮箱。2.其于9月7日、9月27日的质疑回复是根据客观事实回复的。3.本项目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4.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各供应商称:因本项目产品成本较高,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低于项目预算的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其他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没有任何串通行为。
经查,举报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与投标。本项目共11个包,各包均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发现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相互混装等情形。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以及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X公司在收到举报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了质疑,未发现代理机构X公司质疑答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问题。经调查取证,采购人Z研究所称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的问题。经审查,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接近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其他应注意事项
潜在供应商只购买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得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