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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5号: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财政部 2021-04-13 0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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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获取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管理/供应商组织形式/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L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就“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6月4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招标公告。6月20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质疑。6月2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代理机构S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第一包废标公告。6月28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第一包第二次招标公告。7月1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第二、三包中标公告。7月19日,本项目第一包开标、评标。7月23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第一包中标公告。

7月23日,供应商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剥夺了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合法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2.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代理机构S公司重复进行资格评审。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L研究所、代理机构S公司称:1.招标公告的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该条规定是在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前提下作的要求,且需提供的内容为进口产品授权,并未对供应商的组织形式作出任何限定。2.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原件)”,以上内容是为了确认报名事项为供应商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资格审查。3.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支付采购资金。

经查,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显示,“3)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9)本次采购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七、其他补充事宜”显示,“1、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文件: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2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定制造商或代理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且相关做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代理机构S公司就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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