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记分考核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的履约行为,提高其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结合苏州市实际,苏州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记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记分考核试行办法(苏财购〔2018〕29号)》同时废止。
《办法》分为总则、记分项目及分值、执行及整改、附则四章,共二十二条。根据《办法》,记分考核办法是对定点电商在商品要求、服务要求等方面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根据采购单位所属预算级次,由各级考核单位分区域管理。如定点电商存在违约行为,由各级考核单位负责审查,查实记分后报苏州市级考核单位,由苏州市级考核单位汇总各地上报记分情况后,统一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记分,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进行下架或解约处理。
《办法》规定,定点电商违约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5分、10分、20分、30分四种。对重复出现违约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其中一次记30分的行为包括: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二级品目中商品覆盖率的;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场二级品目中商品品牌数量的;合同期内第三次未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商品折扣率的(以商品原价为基准);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关于商品覆盖率、品牌数量和可提供商品的承诺函》中《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列商品相应比例的。
《办法》强调,每次记分考核单位均需书面通知相关定点电商,并由苏州市级考核单位统一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通知系统开发商将其全部商品自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从网上商城下架,整改验收通过之日起恢复上架,下架时间不少于30日,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通知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书,取消其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资格,通知系统开发商将其全部商品自解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从网上商城下架,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
以下为《办法》全文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记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的履约行为,提高其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以下简称定点电商),是指通过公开招标与苏州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为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提供符合相关要求商品和服务的电商。
第三条 记分考核办法是对定点电商在商品要求、服务要求等方面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四条 根据采购单位所属预算级次,由各级考核单位分区域管理。如定点电商存在违约行为,由各级考核单位负责审查,查实记分后报苏州市级考核单位,由苏州市级考核单位汇总各地上报记分情况后,统一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记分,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进行下架或解约处理。
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分值
第五条 定点电商违约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5分、10分、20分、30分四种。对重复出现违约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六条 定点电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上架的商品不能供货,已停产或缺货的商品未及时下架的;
(二)未在送货快递单上体现“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统一专属标记的;
(三)从用户订单生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的;
(四)未按收货人指定办公区域送货的;
(五)未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商品正常使用,并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各种文档资料、驱动程序、配套软件等的;
(六)未按网上商城平台的统一格式要求提供货物配送跟踪查询信息的;
(七)上架同款商品未按网上商城平台的统一格式要求命名的;
(八)不配合网上商城系统相关管理工作的。
第七条 定点电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合同期内第一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二级品目中商品覆盖率的;
(二)合同期内第一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场二级品目中商品品牌数量的;
(三)合同期内第一次未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商品折扣率的(以商品原价为基准);
(四)合同期内第一次未达到《关于商品覆盖率、品牌数量和可提供商品的承诺函》中《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列商品相应比例的;
(五)合同期内提供《关于商品覆盖率、品牌数量和可提供商品的承诺函》中《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例商品,商品品牌、型号、配置、计价单位与明细表不一致的,或商品原价高于明细表的;
(六)提供非自营商品的;
(七)上架商品价格高于主流电商等同款商品平均价格水平和生产厂商指导价格;
(八)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各类政策的,如强制性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三包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等;
(九)提供的商品不是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
(十)提供的商品未与官网同步更新,上架的商品型号未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特供商品的;
(十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
(十二)在配送货物时额外收取费用的;
(十三)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的;
(十四)对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采购单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账期服务的;
(十五)未提供官网上所有服务内容的;
(十六)未配备专门的客服电话和工作团队的;
(十七)未承担合理退换货运费的;
(十八)接到采购单位退换货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予处理的;
(十九)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不能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等;
(二十)如因政策规定、网上商城品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等情况,导致商品类别、交易限额、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且各级考核单位已就变化及时通知,并给予合理时间进行调整,拒不执行的;
(二十一)向考核单位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泄露应该保密的内容的。
第八条 定点电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合同期内第二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二级品目中商品覆盖率的;
(二)合同期内第二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场二级品目中商品品牌数量的;
(三)合同期内第二次未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商品折扣率的(以商品原价为基准);
(四)合同期内第二次未达到《关于商品覆盖率、品牌数量和可提供商品的承诺函》中《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列商品相应比例的;
(五)拒不配合考核单位考核管理工作的。
第九条 定点电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0分:
(一)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二级品目中商品覆盖率的;
(二)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场二级品目中商品品牌数量的;
(三)合同期内第三次未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的网上商城商品折扣率的(以商品原价为基准);
(四)合同期内第三次未达到《关于商品覆盖率、品牌数量和可提供商品的承诺函》中《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列商品相应比例的;
第十条 定点电商出现任何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三章 执行及整改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系统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考核单位对定点电商进行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 商品覆盖率、商品品牌数量、商品折扣率、《可提供商品明细表》所列商品相应比例等以网上商城系统后台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有关定点电商的问题反映、举报或投诉,经考核单位查实的,应按相关条款记分。
第十四条 考核单位将不定时对网上商城的商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除按相关条款记分外,还有权强制下架,取消违规商品的相关订单。
第十五条 每次记分考核单位均需书面通知相关定点电商,并由苏州市级考核单位统一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通知系统开发商将其全部商品自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从网上商城下架,整改验收通过之日起恢复上架,下架时间不少于30日,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
第十八条 定点电商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报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定点电商按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定点电商整改完成后报苏州市级考核单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当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苏州市级考核单位将通知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将向该定点电商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书,取消其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资格,通知系统开发商将其全部商品自解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从网上商城下架,并在网上商城系统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记分通知书
2.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警告通知书
3.网上商城定点电商整改通知书
4.网上商城定点电商整改验收表
5.网上商城定点电商解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