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杭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处以采购金额155220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计10865.4元。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在参加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新增派出所开办费(办公家具)项目(标项二)【项目编号:HZZFCG-2020-030】时,为了响应招标文件对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了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521101750)、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0521101751)、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0521101752)和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0703272758)等四张证书。经杭州市财政局核查,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四张证书均进行了变造,系虚假证书,虚假证书在该项目评审中得到2分。并且,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是该项目原中标供应商。
前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新增派出所开办费(办公家具)项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及有关情况的函》;(2)项目招标文件;(3)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含变造证书);(4)官网查询结果截图页面(变造前证书);(5)项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6)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调查谈话笔录;(7)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失误检讨书》;(8)该项目《中标通知书》。
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杭州市财政局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邮寄《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杭州市财政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条款和处罚内容,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没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鉴于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交代变造事实,且事后向杭州市财政局递交《工作失误检讨书》,承认错误,承诺会加强公司内部监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5220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计1086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