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行,是否对空调供应商投标带来影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空调采购法律适用问题,有的供应商并不太了解,有的则明确表示曾经在两部法律之间无所适从。
“一法”比“两法”好用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一整段篇幅表述“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近一年来,各地公立医院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千万元的空调采购项目频繁出现。
一个预算上千万元的公立医院中央空调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某商用空调负责人认为,这个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更合适。他认为,空调是一个大概念,无论采购哪种产品,“一法”比“两法”更好用。“两法”适用比较复杂。业界普遍认为,分体空调适用《政府采购法》,中央空调有时难以界定。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事务部徐执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立医院为事业单位,如果其采购的暖通设备预算达到采购限额以上,或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则该采购事项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不适用。
他认为,暖通设备作为医疗后勤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供暖、通风和空调作用的专门性设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因此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医院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影响最终结果
有专家认为,法律适用影响最终采购结果,货物类采购更强调功能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工程更看重设计和工艺等。一栋已建大楼空调更新采购,显然更看重设备的功能及性能。
“空调作为必需的设备,尤其是灵活节能的VRV设备,《政府采购法》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能够较好地体现技术性和价格比的综合考察。”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长温海斌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设备类招标和工程类招标侧重点不同,各有特点,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影响最终结果。
据一位中央空调相关人士介绍,之前碰到过类似问题,一个空调采购项目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但是却依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因为项目的适用法律不同,交易规则不一致,导致采购结果也不一样。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仅要求对技术参数作出是或否的响应,并不评判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参数的重要性未发挥作用。
国通电信吴先生认为,精密空调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采购人的项目立项有关。如果采购人按货物立项,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人按工程立项,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如果精密空调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投标每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果精密空调项目为企业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招标投标法》执行。”
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人介绍,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采购的,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照货物或设备进行采购的,只需列明设备采购清单及相关要求即可进行采购。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两法’未统一‘工程’的内涵,导致招标采购人适用法律错误、招标采购程序无效、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徐执华说,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工程”的定义进行统一,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将“工程”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调整范围,至此“两法”原则上分歧基本解决,但是由于“两法”各地实施情况不同,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